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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前、江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前,曾用名陈灵维,绰号“烂于头”、“圆头”,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巷**号。2011年12月20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2月2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2年8月9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月30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张某甲、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到林某甲(刑拘在逃,下同)开设在江西省上饶市的“**”赌场内挂“热线”,收取热线费。被告人陈某前组建微信热线群,召集赌博人员蔡某某、叶某某等人在群内押注赌博,将赌博人员押注情况汇总后转投至现场赌场,并与赌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该“热线”实际经营30天,参与赌博80场,赌资数额累计达294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10天由被告人陈某前负责主持热线群,被告人江某某帮忙将赌博人员押注转投至现场赌场,帮忙期间该热线赌资数额累计达60万元。被告人陈某前非法获利36000元。

2、2018年3月、5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到林某甲开设在江西省上饶市的“**”赌场内挂“热线”,收取热线费。被告人张某甲组建微信热线群,召集赌博人员林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在群内押注赌博,将赌博人员押注情况汇总后转投至现场赌场,并与赌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该“热线”实际经营10天,参与赌博30场,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达9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甲非法获利15000元。

3、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到林某甲开设在江西省上饶市的“**”赌场内挂“热线”,收取热线费。被告人吴某甲组建微信热线群,召集赌博人员郭某某、章某某等人在群内押注赌博,将赌博人员押注情况汇总后转投至现场赌场,并与赌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该“热线”实际经营11天,参与赌博33场,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达85.8万元。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约15000余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前在台州市椒江区**路**号**点棋牌室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在玉某市**镇**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玉某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退赃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分别退赃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账户往来情况统计、微信截图照片、现金交款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叶某某、蔡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吴某乙、郭某某、章某某、林某丁、张某乙、张某丙另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张某甲、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前、张某甲、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组建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提供帮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张某甲、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前、江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手机2部、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清单2份、现金交款单复印件3份、笔录复印件9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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