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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1********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赫章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0月20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院批准逮捕11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先后潜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厂**宿舍**栋**房、**栋**房、**栋**房、**房,分别盗得黄某甲OPPO R15梦镜版手机、黄某乙OPPO R9S手机、刘某某OPPO A5手机、肖某某OPPO A79K手机各1台。经认定,上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507元。同日,被告人陈某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11月6日被解除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等物证;

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监控录像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410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3.缴获的赃物OPPO R15梦镜版、OPPO R9S、OPPO A79K手机各1台,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4.缴获的赃物OPPO A5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发还被害人。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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