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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犯抢劫罪,2012年3月2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1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4月13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宜章县**工业园**公司旁道路,将停放该处的2台小货车上的3个电瓶偷走。

2.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宜章县**学校旁**物流门口,将该处停放的一辆白色JAC骏铃厢式货车上的一个电瓶偷走。

3.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宜章县**路**站旁的**槟榔店,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在收银台处偷走现金1800余元,并在货柜处偷走槟榔1包。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5.勘验、指认笔录: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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