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道**路**号**栋**单元306户,现居住地为南昌县**栋**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18时许,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陈某将毒品(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送至青云谱区老林路天伦华庭小区门口与邓某某当面交易,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支付了500元毒资;
2、2019年7月22日11时许,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6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陈某将毒品(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送至青云谱区迎宾大道汉居酒店门口与邓某某当面交易,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先支付了300元毒资,再于7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剩余的300元钱毒资;
3、2019年9月13日14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陈某将毒品(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送至青云谱区武警医院对面加油站门口与邓某某当面交易,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支付了500元毒资;
4、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胡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7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支付了700元毒资,被告人陈某将毒品(4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结石病医院九州高架桥下与胡某某进行了交易。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和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共计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