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东**号之**,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镇**都**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先后将位于陆丰市**镇**村、**村**山集体土地,以每间人民币11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卖土地给陈某甲4间(人民币48万)、林某甲4间(人民币48 万)、陈某乙2间(人民币24万)、陈某丙3间(人民币33万)等人建造住宅使用,每间土地面积48平方米,共卖出13间土地(面积624平方米) ,获款共人民币150万元。经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地类性质鉴定,陈某某倒卖的土地,经实地测量,面积717.99平方米(合1.08亩),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城镇用地717.99平方米(合1.08亩)。对照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属果园717.99平方米(合1.08亩)。
2、另查,2018年6月至8月20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翟某某、胡某某(均有占股,均已判刑),肖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租赁位于广东省惠东县**镇**酒店**休闲会所组织卖淫,招聘按摩女。管理人员有翟某某(外号容姐)、胡某某(外号君姐)、肖某某(外号肖部)、刘某某(外号小刘)共5人在****休闲会所组织卖淫,被告人陈某某为****休闲会所的幕后老板,同案人肖某某负责前台接待收银、安排技师给客人上钟及市场宣传营销和组织策划;同案人翟某某和胡某某两人负责统计技师上钟报表及发工资,同案人刘某某负责安排安排房间带客人上钟及前台帮忙收银接待。至2018年8月20日凌晨5时许,惠东县公安民警在该酒店会所查获卖淫的3名按摩技师邹某某、陈某丁、周某某、聂某某、邱某某、韦某某、安某某、莫某某及嫖客林某乙、刘某乙、李某某、林某丙、黄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证据;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又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4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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