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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街**委**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雨花区**路**酒店公寓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公寓**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公寓**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于雨花区**路**酒店公寓**房间,将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尹某某、周某某、魏某某抓获。公安机关随即对上述人员进行毒品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尹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尿样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周某某、魏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多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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