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娄底市娄某某**市场寄卖行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乡**村**组**号。2016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现)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娄底市娄某某**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13年10月因抢劫罪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5月1日被执行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0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与聂某甲、聂某乙、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娄某某辖区、湘潭等地四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为主纠集人员寻衅滋事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27日晚23时许,周某甲在娄底体育馆铂宫KTV唱歌时,得知其前女朋友赵某某在817包厢。周某甲来到817包厢与赵某甲打招呼时,与正在该包厢内的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推搡。陈某甲随即打电话给黄某甲,要黄某甲喊人带“家伙”(指凶器)到铂宫KTV打架。黄某甲纠集“军伢子”(另案处理)、“军伢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携带管杀赶到铂宫KTV与陈勇会合,尔后,黄某甲、陈某甲、“军伢子”等人持管杀将铂宫KTV保安李某甲、洪某某等人打伤,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洪某某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2016年9月14日上午,娄底市湘阳路扩建工程施工方湖南三湘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柳工机械娄底4S店的前坪施工时,将该店前坪的护栏、绿化带挖掉,将埋在地下的两根自来水管挖断,该店为此将施工的挖机扣留。10月17日晚,肖某甲与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在一起吃饭时,向李某乙提出想到该公司承包工程,李某乙提到了该公司的挖机被柳工机械娄底4S店扣留一事。肖某甲为讨好李某乙,擅自于当晚打电话给聂某乙,要聂某乙第二天上午喊三、四十余人到柳工机械娄底4S店帮李某乙助威,并承诺支付20000元钱好处费给聂某乙。尔后,聂某乙打电话给吴某乙、陈某乙、熊某某、肖某乙、彭某某、聂某丙等人,要他们分别再喊人于第二天到工地上去“了难”,之后熊某某与易某某、吴某乙到娄某某加州阳光小区取“管杀”,将“管杀”放到易某某驾驶的湘******现代车上准备好。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聂某乙、吴某乙等人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乙、肖某丙、熊某某、肖某乙、彭某某等四十余人陆续赶到娄底城区鼎极KTV后面的华联超市门口会合,之后分乘五台车辆装载“管杀”等凶器,赶往柳工机械娄底4S店。在柳工机械娄底4S店前面的路边,聂某乙、陈某某等人下车站了约5分钟后,因没有看到柳工机械娄底4S店的人,聂某乙、陈某某等人先行离开去吃中饭。当日中午13时许,陈某某、陈某乙等三十余人在娄某某**村**组**道饭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他们的车上缴获管杀十六把,从陈某乙、邹某某身上各缴获匕首一把。
3、2017年05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黎某某等人在娄底市娄某某花山办事处娄底体育馆铂宫KTV8O6包厢唱歌时被朱某某等人讨钱,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被“刚哥”纠集来讨钱、打架,在讨钱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之后朱某某和吴某甲、陈某某等人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黎某某过来劝阻时,也遭到一男子用啤酒瓶砸伤脸部,经法医鉴定,黎某某为轻伤二级,王某甲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6年9月5日上午,成某甲在湘潭县**镇的高压迁改工程工地上打工时摔伤右脚,导致右脚脚踝粉碎性骨折,之后在湘潭县人民医院住院。成某甲父亲成某乙就赔偿问题与工地老板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9月29日,成某乙便打电话给蒋某某,要其喊人一起去湘潭县人民医院与工地老板再次协商。蒋某某便打电话给黄某乙(音同),要黄某乙喊人去帮忙助威。黄某乙打电话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喊人帮忙,陈某某又打电话给王某乙,王某乙又纠集了黄某丙、夏某某。2016年9月30日中午,陈某某、黄某丙、王某乙、夏某某与蒋某某会合,之后分乘两台小车于当天下午赶到湘潭县人民医院。成某乙、蒋某某等人与工地熊老板、周某乙、周某丙三人协商几小时后未果,陈某某、王某乙等人先行返回娄底。王某乙临走之前安排黄某丙、夏某某两人跟着工地老板,并将蒋某某所给的800元现金给了黄某丙、夏某某。从当日晚19时许开始,黄某丙、夏某某紧紧跟随熊老板及其同事周某乙、周某丙,期间周某乙等人还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未被受理。当晚,周某乙等人被迫给黄某丙、夏某某单独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休息。次日上午,工地方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给成某甲,黄某丙、夏某某返回娄底。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凶器等物证;2.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的入所体检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赵某某、王某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洪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纠集或伙同他人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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