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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天津市静海区**号楼**室(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号)。2018年9月至今任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中旺税务所科员。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静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主任的胞兄陈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以要账的名义骗取西双塘村钱款。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共借给西双塘村现金人民币861.1018万元,西双塘村共归还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850.98万元,应付被告人陈某某利息人民币1420.8016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向西双塘村村委会索要欠款过程中,虚构巨额工程等“欠款”,由陈某某指使该村委会会计李某某、出纳王某某及何某某、梅某某等人为陈某某开具了人民币2092.0716万元的挖方舟湖工程款往来收据和人民币159万元拉煤货款往来收据,票面金额共计2251.0716万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委托李某某等人以挖方舟湖工程款“往来收据”为依据,向静海区政府派驻西双塘工作组索要该款,因手续不全等问题未得逞。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其他问题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主动交代了骗取西双塘村财产的事实。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静海区监委,后被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往来收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检察官助理 陈佳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证据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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