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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5********,大专文化,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系上海市普陀区**村**号****村**号**室产权房的房主,两人系兄弟关系。

2015年,被害人陈某丁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陈某、黄某(已死亡)等人经营的**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陈某丁无法偿还借款。黄慎于2015年12月23日指使他人分别冒充陈某甲及陈某乙陪同陈某丁至浙江省诸暨公证处,与陈某丁签订《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全权委托陈某丁处置上述房产。

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陪同陈某丁至上海市闵行区**路附近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通过转账制造虚高的银行流水人民币180万制造购房款的假象,后在2016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买卖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公司。经价格认定: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房产于2016年3月24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78700元。

2019年10月18日,民警至本市青浦区**号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将正在服刑的陈某解回,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8年11月23日,报案称其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村**号**的产权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过户至**公司名下,并称其从来没有委托其侄女陈某丁买卖该处房产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陈某丁因无法归还欠款,至公证处办理了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长风房产的全权委托。后被被告人陈某等人以走虚假银行流水方式,将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房产过户到**公司的事实。

3、公证书,证明经浙江诸暨市公证处公证将上海市普陀区**村**号**的产权房委托陈某丁为合法代理人的事实。

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明上海市普陀区**村**号**的产权房权利人系陈某乙、陈某甲,后在2016年3月5日由代理人陈某丁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的事实。

5、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某乙将上海市普陀区**村**号**的产权房被骗事宜全权委托陈某甲处理的事实。

6、建行个人活期明细,证明陈某丁名下一张建行卡2016年3月14日存入50万元人民币后当天又全部取现的情况。

7、建行个人活期明细,证明陈某丁名下一张建行卡2016年3月10日陈某当天分两次打到此张卡50万元及20万人民币后当天又全部取现的情况。

8、查封决定书,证明2018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所涉被骗房产普陀区**村**号**室查封的情况。

9、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上海市普陀区**村**号**的产权房系陈某乙、陈某甲共同共有的事实。

10、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沪普价认(2019)280号,证明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房产于2016年3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2378700元人民币的事实。

11、户籍情况及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1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2019年因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1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陈某到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证明其伙同他人套路陈某丁骗取陈某丁的父亲和叔叔名下一套长风房产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陈某十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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