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26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12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11日;又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1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宝安区**街道**花园**栋旁边的**站下面,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女装电动车。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电动车。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栋门口,盗窃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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