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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6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吸毒,分别于2002年4月16日、2005年7月14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2006年9月18日、2007年08月10日、2008年5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幢**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5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路口对面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3-4%的比例抽取头薪。该赌场共摆设7、8天,平均每天打皮人民币1万元左右,累计头薪人民币7、8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在赌场内监督打皮并收取头薪两天;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赌场内帮忙打皮,当日共抽取头薪人民币7、8000元。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李某某到其赌场内捣乱,遂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两人被围观人员拉开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电话纠集陈某丙、陈某丁(均已逮捕),指使两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村山脚下拦截李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持木棍殴打、陈某丙、陈某丁拳打脚踢李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主要损伤为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10肋骨、左侧第3肋骨骨折,右肘一创长2.5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蔡某某、证人1、证人2、证人3、证人4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对故意伤害事实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亮亮

检察官助理 苏婉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555890****)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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