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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2年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被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约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同被害人符某某商议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包车从**县**乡乘车回琼海市**镇。当日陈某某在乘车时,见符某某使用的三星牌手机成色较新,便与符某某达成协议以2500元人民币购买该手机。在车上,被告人陈某某以手机欠费,要求符某某其缴纳100元人民币话费,回到琼海市**镇后再将购买手机的费用连同话费一并支付。陈某某乘车回到琼海市**镇**村路口后,让符某某在原地等他,便直接拿着三星手机离去,也没有支付购买手机和充值话费的费用。

二、陈某某事先与杨某某(未到案)约好由被告人陈某某先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摩托车,再由杨某某将摩托车卖出去。2019年1月9日,陈某某联系被害人林某某,以打包快餐为由让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方式转350元人民币,过一会再把钱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林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红包形式两次共转账3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查看青皮冬瓜为由,联系被害人林某某载他到琼海市**镇地区,让林某某驾车来到文昌市**镇**饭店处吃午饭时又以要去接一名青皮冬瓜瓜农为由向林某某借走当日所驾驶的女装踏板摩托车,陈某某驾车去到**农场**村,将摩托车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销赃后将15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之后杨某某驾驶摩托车送陈某某回琼海市**镇家中。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730元。

三、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接到被害人陈某甲电话询问其是否需要办酒席,陈某某谎称其亲戚要在琼海市办入宅酒席,在陈某某同对方商议了相关事宜后,被告人陈某某以索要介绍费、亲戚购买家具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6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5时30分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网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黄某某、卢某某、许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物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168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传芳

书 记 员:符文敏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手机1部,随案移送文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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