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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6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房产销售员,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7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接受吴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帮助陈某某(另案处理)查找其前女友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址。之后,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通过数次跟踪,最终确认刘某某居住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大道**栋**层。吴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将该结果告知陈某某并得到人民币2000元报酬。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依照陈某某安排跟踪刘某某,并拍摄刘某某实时位置信息后通过微信将刘某某准备回居住地的信息告知陈某某。之后,陈某某根据吴某某、陈某等人事先跟踪获取的刘某某详细住址,在刘某某居住的**大道**栋**层楼梯口守候,趁刘某某开门之机强行推门进入,后将刘某某杀害。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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