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瓮安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市区**路**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所。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钟某某到上杭县**镇**路**小区内,剪开廖某某经营的“语晨便利店”后窗防盗网,进入店内盗窃“七匹狼”、“黄鹤楼”等26种品牌香烟及现金人民币305元。尔后,被告人陈某、钟某某连夜将香烟运至漳州市漳浦县城区,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帮助销赃。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陈某、钟某某将盗窃来的香烟以40450元的价格卖给在漳浦县城区**公司**号开“烟杂店”的陈某甲,并从被告人陈某、钟某某处获得“辛苦费”2450元。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273元。
2.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钟某某在上杭县**镇**路**小区内**幢**区梯楼下,分别盗窃被害人林某甲的一部黑色嘉陵太子摩托车及被害人钟某甲的一部绿白色千里达牌自行车。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7元、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20元。
3.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到漳州市东山县**镇**街**路**号林某乙经营的集源烟酒行,盗窃店内“和天下”、“软中华”等品牌香烟,价值3万余元。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血样中检出的DNA与该案现场提取的隔层窗口旁地面上擦拭纸、被钳剪镀锌管1切口擦拭物与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70×1028。
以上合计:被告人陈某的盗窃数额为102285余元;被告人钟某某的盗窃数额为71980元;林某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70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金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廖某某、林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陈某、钟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钟某某、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武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钟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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