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男,曾用名:陈某,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9********,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捕前租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2000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6月15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2号军休四所宿舍,以先用扳手、钳子等工具拧开或撬开电池箱,后用剪刀剪断电池连接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向某某电动摩托车电池一组,盗窃被害人侯某某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
2020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号**局宿舍,又以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电池一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
2020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庄**小区**区,又以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电动车电池一组,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电动车电池一组,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价格总计人民币2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向某某、侯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