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4********,汉族,本科文化,原系黑龙江省桦南县**局**,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先后担任桦南县**、桦南县**局**、**局**、**局**、桦南县**局**期间,非法收受张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二十人送予的人民币共计32.1万元,在土地材料审批、土地测量、治安处罚等方面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主体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玩忽职守犯罪
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先后担任桦南县**局**、**局**、**局**、桦南县**局**期间,在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辖区内多处采石场的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经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桦南县兴旺采石场、显伟石场、明义石场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130,939.58m³,总价值人民币589,228.12元;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桦南县七一袁长海采石场、七一采石场、双龙采石场等八个采石场共非法开采矿产品310,396.97m³,总价值人民币5,624,015.00元。
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桦南县矿山基本信息统计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评查意见、桦南县发改局、物价局鉴定意见;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被留置期间,能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徐立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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