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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卫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 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往广德市新杭开发区永茂泰公司工地上送矿渣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在广德开发区**纺织公司收购废机油为借口,让被害人任某某以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是该公司仓库经理,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三万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徐家边村干部,两人谎称徐家边村要清理河道,工程交由陈某某做,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做清理河道的工程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到广德开发区**电子厂收购废铜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5、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广德开发区**纺织公司的经理“张某丙”,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在一万纺织公司收购废机油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为使被害人董某甲相信,让被告人罗某某以“张某丙”的名义打了一张人民币五万元的定金收条。

6、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德市新杭镇流洞一琉璃瓦厂找到一个姓李的贵州人(身份不祥),让其冒充广德市新杭开发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往**送托盘为借口,骗取了董某甲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后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被害人董某甲信任陆续向其支付了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7、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往其舅舅张某丁工地上送矿渣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此后,被害人董某甲一直催促做矿渣生意,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在安徽省铜陵市上大学的儿子陈某乙在电话中冒充矿渣场老板,以在外地为由进行拖延。

8、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罗某某在电话中冒充其舅舅张某丁,对被害人董某甲说“矿渣要涨价,做矿渣生意要早点预定”,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带着被害人董某甲到罗某某的山上说有矿渣卖,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做矿渣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为使被害人董某甲相信,被告人罗某某打了一张收到人民币九万元定金的收条。

9、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让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广德开发区**重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董某乙”,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在**重工有限公司购买废铁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六万元,为使被害人董某甲相信,被告人陈某甲以“董某乙”的名义打了一张收到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收条。

10、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认识了广德开发区**纺织公司的保安队长巫某某,对被害人董某甲谎称“巫总”可以帮忙合伙收购该公司的废机油,骗取了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11、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让被告人卫某某冒充广德市誓节镇**纺织公司老板“卫总”,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在**纺织公司收购废料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为使被害人郑某某相信,让被告人卫某某打了一张人民币十万元的收条。

12、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和在广德市新杭开发区**公司做工程的谢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汪某某等人吃饭的时候,喊被害人郑某某参加,后以收购**公司废机油生意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13、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让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广德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总”,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往**实业送颗粒、收废铁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为使被害人郑某某相信,让被告人陈某甲以“董总”的名义打了一张收到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收条。

14、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徐家边村要修水库,工程交由罗某某做,陈某某以与被害人郑某某合伙跟着罗某某修水库、挖泥巴卖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后为使被害人郑某某相信,让被告人罗某某打了一张收到陈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的收条。

15、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谎称徐家边村要清理河道,在其岳父(徐家边村前书记)帮助下其承包下了三百米的工程,愿意与被害人郑某某合伙干。后被告人陈某某找到村民鲁某甲(绰号叫“鲁某乙”),谎称村里清理河道的工程被其承包了,让鲁某甲冒充其岳父与被害人郑某某通电话,并让村民李某某冒充其岳父签名,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11月2日,被害人董某甲、郑某某识破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骗局,报警并将二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罗某某、卫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案发前,被害人任某某发现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行为,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归还给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条、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巫某某、张某甲、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张某丁等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4辨认、检查等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卫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15次金额人民币5376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某参与诈骗4次金额人民币16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2次金额人民币105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卫某某参与诈骗1次金额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卫某某在参与的诈骗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卫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卫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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