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0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04年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至2005年9月24日期满解除;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南安市**街道**村**号被害人王某甲的家中,盗走一桶30斤花生食用油(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20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南安市**街道**村****号被害人戴某某的家中,盗走一块银元,后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卖给南安市**街道**的一家金器店。
3、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南安市**镇**村**号被害人洪某乙的家中,盗走两瓶葡萄酒、一瓶泸州老窖白酒(均无法鉴定价值)、一瓶3斤装农家山茶油(价值人民币3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另案处理)到南安市**镇**村**附近,分别盗走被害人王某乙饲养在该处草地里的1只黄牛、被害人赖某某饲养在草地里的2只黄牛(3只黄牛总毛重约600斤,总价值人民币122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另案处理)将3只黄牛载到**县卖给林某丁(另案处理)。
5、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到南安市**镇**村**队的田地,分别盗走被害人林某己饲养在该处的2只黄牛、被害人林某庚饲养在该处的3只黄牛(5只黄牛总毛重1370斤,总价值人民币25955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将5只黄牛载到**县卖给林某丁。现被害人林某己被盗的2只黄牛已追还、被害人林某庚被盗的黄牛已追还2只。
6、2020年4月间,被害人王某丙5只黄牛、被害人王某丁2只黄牛、被害人王某戊3只黄牛(10只黄牛总毛重4020斤,总价值人民币78310元)分别放养在南安市**镇**村**附近。同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到该处盗走6只黄牛。后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将6只黄牛(总重量3060斤,以每斤16元计算,总价值人民币48960元)载到**县,按林某丁的要求将黄牛卸在**县**镇********旁边。现被害人王某丙被盗的黄牛已追还1只、被害人王某戊被盗的黄牛已追还1只。
7、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到南安市**镇**村**田地,盗走被害人傅某甲饲养在该处的4只黄牛、被害人傅某乙饲养在该处的2只黄牛(6只黄牛总毛重4300斤、总价值人民币81775元)。后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将盗窃的黄牛欲载到**卖给林某丁,因林某丁不收购,被告人陈某某即雇佣颜某某将盗窃的黄牛载到南安*******旁山路放养。同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到南安**路载3只黄牛(总重量2440斤,以每斤16元计算,总价值人民币39040元)到晋江市**镇**村以人民币38400元的价格卖给留某某(另案处理)。现被害人傅某甲被盗的黄牛已追还2只。
8、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到南安市**街道**村**的田地,盗走被害人王某己饲养在该处的2只黄牛、被害人王某庚饲养在该处的2只黄牛(4只黄牛总毛重2990斤,总价值人民币5727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将4只黄牛载到**县卖给林某丁。现被害人王某己被盗的2只黄牛已追还。
9、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到南安市**镇**村**号**田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饲养在该处的3只黄牛、被害人苏某丙饲养在该处的3只黄牛(6只黄牛总毛重3500斤,总价值人民币65425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颜某某将6只黄牛载到**县卖给林某丁。现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的黄牛已追还2只、被害人苏某丙被盗的黄牛已追还1只。
2020年5月17日15时20分许,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分局在龙岩市**区****道**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截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的黄牛部分卖给林某丁从中获利约人民币6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现场照片称重单、车辆行驶轨迹、微信截图、过磅单、历史过车查询数据报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留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洪某甲、颜某某、林某丁、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苏某甲、苏某乙、林某戊、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戴某某、洪某乙、吕某某、王某乙、赖某某、林某己、林某庚、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傅某甲、傅某乙、王某己、王某庚、吴某某、苏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查、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入户盗窃三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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