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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建、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未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陈某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建伙同王某乙、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房间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寻找场地及望风。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及望风。当日17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董某某、方某某、范某某、曾某甲、郑某某、唐某某、宋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吴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尤某某、徐某某、王某丙、曾某乙、聂某某、邓某某、李某乙、邱某某、吴某乙、马某某共计22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40000余元。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董某某、方某某、范某某、曾某甲、郑某某、唐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吴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尤某某、徐某某、王某丙、曾某乙、聂某某、邱某某、邓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吴某乙、王某丁、管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甲、王某甲及同案蔡某某、王某乙、石某某、江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熙华

检察官助理:魏亚男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甲、王某甲均取保候审,陈某建联系电话1373690****;陈某甲联系电话1515544****;王某甲联系电话1775544****。

2.辩护人杨振中,联系电话1506786****。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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