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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祖魁盗窃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祖魁(绰号“**”),系聋哑人,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7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树贵、林艳,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祖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祖魁在连江县**车站公交候车处,贴近被害人池某某后盗走被害人身上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祖魁在连江县**镇**广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清单;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等书证;

3证人缪某某、徐某某、池某甲证言;

4被害人池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祖魁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祖魁犯罪时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祖魁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祖魁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监控视频)2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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