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5月15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钱财,介绍一名化名为“杨某某”的女子(身份未查明)给被害人梁某某认识。而后,伙同该女子以谈恋爱为名,以家中经济困难、亲人治病、购买日常用品、没有生活费、过节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梁某某以微信转账、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79525.52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泉州市池店镇百捷中央名门小区2号2单元2807室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到作案工具居民身份证1张(姓名“杨某某”,身份证号码:3501281993********,户籍地平潭县**镇**村**号)、建设银行1张(卡号:62170018200********)、工商银行储蓄卡1张(卡号:62122614020*******,户名陈某某)、OPPO手机1部、iphoneX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1张、建设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手机2部;
2.书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档案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注册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
天记录以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谈恋爱方式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共计379525.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萍英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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