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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社合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社合绰号合牙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2231987********,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号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市场出租房。2015年4月11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3日因盗窃被宁夏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11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4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 9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社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06时许,被告人陈社合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银川市兴庆区立达批发市场7A-09号店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苏尚牌浅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陈社合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通过马某某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所得赃款与李小明挥霍。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5500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 辨认、指认笔录;

4.​ 价格认定结论;

5.​ 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6.​ 被告人陈社合及同案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社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社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5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社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社合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社合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叁册(附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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