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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李某甲承包了临高县**糖厂运输甘蔗的业务,为了运输甘蔗,李某甲及其哥哥被害人李某乙在临高县**镇**路**KTV门前设点公开招标车辆。2015年12月10日下午,陈某某(已判刑)到招标点报名,因其车辆手续有待完善,被李某乙拒绝。陈某某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生某某”(身份不详)报复。陈某某、“生某某”携带一把匕首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陈某某、陈某某、“生某某”殴打李某乙,被在场部分司机人员拦住,“生某某”返回摩托车将匕首拿出来准备伤害李某乙。李某丙看到后,拦住“生某某”并欲夺下匕首。陈某某看到后与“生某某”一起跟李某丙争抢匕首。在抢匕首过程中,陈某某手部被划伤。李某乙头部被陈某某等人打伤。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

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姜华        

                      检察官助理: 张仪婷        

                          书记员:王汝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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