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中专,中专文化,宿城区**集**服装厂老板,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5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四日;因犯强迫劳动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服装厂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强迫劳动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劳动罪
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宿迁市**镇**服装厂内,采用扣押身份证、殴打、恐吓、威胁索要中介费以及扣发工资等方式,强迫在其服装厂内工作的许某某、鲁某某(2002年**月**日生)、罗某某等多名工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许某某、鲁某某等人不堪重负逃跑被发现后遭到殴打。
2020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张某甲、刘某某经营的**服装有限公司以扣押身份证、殴打、恐吓、威胁索要中介费以及扣发工资等方式,强迫工人劳动,仍指派李某某前往协助寻找逃跑的曹某某等人,并对其进行殴打。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25日经侦查机关以询问场内情况为名,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甲、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到**乡**街伏某某家中,对滕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怡宝矿泉水瓶子(塑料,内有水),短木棍(5寸左右)殴打滕某某,致滕某某受伤;并言语威胁要求滕某某转账1350元给陈某乙。经鉴定,被害人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陈继好将1350元返还给被害人滕某某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某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
检察官助理:金雪元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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