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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睿、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陈睿,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胡同******单元**室)。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睿、王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8日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睿、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事实

1. 被告人陈睿于2018年11月12日,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该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 被告人陈睿与2018年11月2日,将20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

3. 被告人陈睿于2018年11月某日,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

综上,被告人陈睿共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数量共计为23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数量为1克。

二、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事实

1.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将10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08号602室的住处查获0.51克白色晶体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月14日在王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08号602室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睿、李某某在被告人陈睿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19号2-401室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睿、王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王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睿、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916

附:

1. 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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