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来到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社区4组王某某夫妇的租住房内,谎称自己和他人开设有抵押公司,以本人退出抵押公司,需要从公司套出投入的现金为由,借用王某某的汽车与抵押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从公司套出自己投入的现金,同时承诺次日归还车辆。王某某夫妇同意,陈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合同让王某某签字后,将登记在王某某妻子李某甲名下的一辆车牌号鄂F****6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开走。3月26日陈某将该车抵押到胡某某开设的及时雨寄卖行,从中获款4万元,用于个人赌博。
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鄂F****6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价值11.80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骗启辰牌小型轿车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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