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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聪颖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28号 

  被告人何聪颖,曾用名何煌煜,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4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贤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聪颖、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晚,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君泰酒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强行拿走被害人郑某乙的笑气后驾车离开,郑某乙遂驾车跟随,双方在车辆行驶至伟星城三桥下辅路与临江大道路口时下车,郑某乙向陈某某追讨笑气,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郑某甲(另案处理)持刀伙同陈某某一起殴打郑某乙,后驾车离开。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聪颖让其赶赴三桥下。被告人何聪颖驾驶福特猛禽皮卡车赶到三桥后,看到陈某某与郑某乙在相互争执,遂驾车撞击郑某乙及其东风日产牌轿车,并造成郑某乙受伤、东风日产牌轿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东风日产牌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6664元。

2、2020年3月27日凌晨,叶某甲、胡某某与谢某某等人在临海市古城君泰酒店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甲也参与打架,并一起殴打胡某某。

3、2020年4月11日凌晨,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君泰KTV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因林某某等人在电梯中与被害人董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陈某某、郑某甲等人下车冲进电梯对董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李某甲在拉架过程中也被打伤。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等人驾车离开,后又下车返回君泰门口继续殴打董某某,期间陈某某用皮带抽打董某某,后陈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临海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何聪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第二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第三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邱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秦某某、任某某、江某某、应某某、钱某某、李某乙、叶某甲、谢某某、黄某某、何某丙、虞某某、马某某、叶某乙、蔡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郑某乙、董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聪颖、陈某某及同案人员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聪颖、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聪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一次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聪颖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聪颖、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检察官助理:杨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聪颖、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卷外材料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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