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相安,曾用名陈梦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2008年8月25日因盗窃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伍日;2008年10月7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相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相安窜至本市**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前,趁无人注意之际,推门入室,窃得二楼卧室床头被单下红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后逃离现场。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陈相安到玉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相安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情况说明、自首证明、谅解协议书;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相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相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相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相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相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相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相安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谅解协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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