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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陈相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宁波英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相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陈相某成立宁波英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本市海某某环城西路南段875号),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起,陈相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QQ群宣传的方式,以经营二手车买卖、融资租赁汽车业务、借款等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 800余万元。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相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函、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报案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公告、备忘录、银行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尤某某、傅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相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相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相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铮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相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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