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出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入职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培训学校担任出纳工作后,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经手收取学费的职务便利,将应由**教育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款私自截留,并用于其个人消费、挥霍等活动。至2019年10月,共计侵占了人民币5735496.5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在鄞州区首南街道唯柯酒店被抓获。现其家属代其将一辆奔驰牌汽车及一块手表退赔给**教育培训学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劳动合同等;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欣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审计报告1册、书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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