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益葭,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屏南县**镇**路**号,现住屏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分别组织押金及每月会额为人民币15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76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还作为会员参加了分别由吴某某、郑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的标会,并与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等人相互参与对方组织的标会。经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陈某某作为会首吸收公众存款金额7647.95万元,吸收对象户数1475人次,作为会脚标取他人组织的标会金额1697.85万元。因资金链断裂倒会后,造成其会员及其他会首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51.6531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先后与郑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结清债务,并偿还杨某乙7.67万元、韦某某15万元、陆某某10万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德市**小区**号楼**室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以及会约、借条、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郑某某等17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批准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9345.8万元,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51.65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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