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因被告人陈某某患高血压三级看守所不予收押,闽清县公安局未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上以售卖口罩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5105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745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8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2000元。陈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74350元用于赌博。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闽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肖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435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詹秀林
检察官助理蔡小勤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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