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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个人信息办理6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621700*********8123、中信银行621771******949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1792*****4144、中国民生银行622622******3873、中国光大银行622662******2167、中国农业银行622841*********2667)、3个银行U盾及3张手机卡以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出售给上家温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证,2020年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上述六个银行账户内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968014元。其中,被害人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转等人被以投资理财等为由诱骗,分别将99700元、40000元、100000元、50000元直接或间接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968014元、其中诈骗款共计289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五)《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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