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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新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村**村委会**队,现住海南省定安县**村**村委会**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故意伤害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贩卖毒品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新故意伤害案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8日23时许,在澄迈县永发镇新吴墟跃新路星乐KTV999包厢玩乐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因走错进入888包厢,并与该包厢内的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吴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双方被KTV工作人员劝开。王某甲离开星乐KTV,回到定安县新竹镇新序墟纠集被告人陈某新和曾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何某甲、何某乙(均在逃)等人,于次日凌晨来到星乐KTV888包厢,王某甲等人持包厢内的酒瓶对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吴某甲等人进行殴打,陈某新从该KTV厨房内拿来一把菜刀冲进888包厢内,持刀将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吴某甲等4人砍伤,后陈某新、王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1.符某甲的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符某甲的头皮创口或躯体创口、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左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30%均构成轻伤一级;3.符某甲的左侧3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4.符某甲左额开颅硬脑膜修补术后,颅骨凹陷性骨折整复术后,其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吴某甲面部疤痕属轻伤一级,颅脑损伤属轻伤二级;符某乙的左手瘢痕构成轻伤二级;符某丙右肘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陈某新贩卖毒品案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新在澄迈县永发镇新吴墟加油站旁边的白色平房门前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吴某乙,双方交易完成后离开。吴某乙购得毒品后,和吸毒人员吴某丙到该加油站旁边的小树林里将该包吸食完。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新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吴某丁、陈某某、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黄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符某甲、吴某甲、符某乙、符某丙的陈述;

4.另案处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四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新和同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以及非法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其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咸青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0年 12 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新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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