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皓杰,曾用名陈金,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镇**街**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皓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陈皓杰在明知自己无房产的情况下,编造赎回被抵押的房产证的虚假理由,向被害人曹某某借款3万元。陈皓杰拿到曹某某给其的3万元钱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皓杰在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车牌号码为云******的白色起亚牌K5型轿车系马某某交给其办理车贷的真实情况,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75000元,并与郑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车未过户给郑某某,后该车被马某某开走。郑某某向陈皓杰索要75000元欠款时,陈皓杰无力偿还,并虚构自己拥有房产的事实继续欺骗郑某某,至今陈皓杰未归还过郑某某任何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皓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金萍
代理检察员:秀锐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皓杰现在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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