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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2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用的重庆市开州区**街**路**号门市,容留刘某甲、熊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熊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 肖  鹏

                               2020年12月17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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