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登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4月11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登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登淼在闽清县**镇**路**号楼下大门旁边空地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闽******的两轮黑色摩托车盗走。同日,被告人陈登淼在闽侯县**桥头将所盗摩托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两轮黑色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57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陈登淼在闽清县**镇**大桥附近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登淼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视频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登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登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42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登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登淼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登淼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登淼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登淼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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