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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登淼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陈登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8********,汉族,群众,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4月11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登淼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陈登淼窜至福州市晋安区环南七村10座楼下,见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欧驹牌电动车未加U型锁,便将该车推走。之后,被告人陈登淼将窃得的电动车藏匿在福州市晋安区晋安河边茶园桥下并离开现场。2019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陈登淼返回藏匿赃车地点时,该车已不见。2019年5月24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闽侯县**乡**村抓获被告人陈登淼。经鉴定,被盗欧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基本信息表、租车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款收据、仓山区层宏电动车店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登淼的供述;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450号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登淼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22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登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登淼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登淼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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