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88年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3月23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月5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9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20年6月3日0时、6月15日2时、6月23日3时在中江县杰兴水泥厂盗窃电缆线并将电缆线进行处理,获得铜线后用于出售并非法获利340元;2020年7月8日2时在中江县污水处理厂杰兴库房盗窃电缆线后被民警抓获,追回被盗电缆线,已返还被害人。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四次盗窃电缆线价值9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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