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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全、魏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陈某全,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和县****委会****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0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间,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和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某(已死亡)伙同被告人郭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共同非法拆解废弃铅蓄电池后焚烧废弃铅蓄电池芯提炼铅锭销售。被告人郭想提供拆解、炼铅场地和生产设备,并负责望风;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等人购买废弃铅蓄电池、煤块等炼铅原材料,并组织工人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王台村等地将940余吨废弃铅蓄电池非法拆解出废弃铅蓄电池芯,交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西朱家村原马赛克厂内焚烧冶炼成铅锭。其中,2019年4月7日至5月6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焚烧废弃铅蓄电池芯630余吨。非法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污染空气,炼铅原材料和冶炼产生的废渣直接堆放在厂内裸露的地表上污染土壤,导致该厂内及附近的土壤中砷等重金属严重超标,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认定,废弃铅蓄电池、拆解后的废弃铅蓄电池芯为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4-49,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为危险废物,代码为321-014-48,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为危险废物,代码为321-016-48,危险特性均为毒性。

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铅锭8块重14.066吨,半成品铅锭2块重1.811吨,粉尘20.393吨,铁渣7.182吨,废弃铅蓄电池芯4.62吨以及非法炼铅相关设备。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全自动投案。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郭想自动投案。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废弃铅蓄电池芯、粉尘、铅锭等物证;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称重记录、称重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等笔录;7.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全、郭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钟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全、魏某某、郭想、王某某均羁押在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的铅锭、非法炼铅的设备等存放在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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