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室,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队**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怀中,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街**号**号楼**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商怀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上午,吸毒人员赵某某找到被告人商怀中购买20克毒品海洛因,商怀中为了从中获利,联系被告人陈某,由陈某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将20克毒品海洛因给赵某某,他作为中间人,以450元每克和赵某某结算,赚取每克50元的差价。陈某将20克毒品海洛因准备好后,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卫生院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查获商怀中丢在行道树边的毒品海洛因四包,经称重,净重20.44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商怀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怀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素梅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商怀中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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