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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瑞喜、陈端高,绰号“五矮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7年被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于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于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洪江市安江镇稻源中路洪江市六中门口处时,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未抽取车钥匙,且车旁无人,便将该摩托车盗走。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典当给了董某某。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从董某某处将上述被盗的二轮摩托车追回。2020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二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领条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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