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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下**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7日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4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一)、被告人陈某某在1990年至2008年5月其担任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决定将**村辖区内的“**田片”、“**田片”等土地出租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多人用于非农建设,致使大量农用地毁坏。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03年8月16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村“**田片”0.8亩土地出租给陈某丙作为工业用地,并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陈某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向陈某丙收取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200元。陈某丙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厂房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丙违法用地面积483.47平方米,属**村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中独立工矿用地面积483.47平方米。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03年8月16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

部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村“**田片”0.7亩土地出租给陈某丁作为工业用地,并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陈某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向陈某丁收取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050元。陈某丁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工棚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丁违法用地面积484.52平方米,属**村可调整果园面积152.67平方米,可调整养殖水面面积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城镇村级工矿用地中独立工矿用地面积318.52平方米。

3.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05年6月3日、2006年2月27

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村“**田片”共6.6亩土地出租给陈某戊作为工业用地,并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陈某戊签订二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向陈某戊收取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54522元。陈某戊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住宅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戊违法用地面积4637.63平方米,属**村灌溉水田面积2550.97平方米,属养殖水面面积1073.33平方米,属可调整养殖水面面积160平方米,属**村独立工矿用地面积853.33平方米。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2月11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村“**田片”25.7亩土地出租给陈某己作为工业用地,并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陈某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向陈某己收取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25700元。陈某己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填土平整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己违法用地面积17196.47平方米,属**村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中的独立工矿用地面积14860.80平方米,属**镇**村灌溉水田面积1194.33平方米,属**村可调整果园面积1141.34平方米。

5.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5月22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村“村头”2.7亩土地出租给陈某乙作为工业工地,并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陈某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一次性向陈某乙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67500元。陈某乙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搭建工棚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乙违法用地面积1782.66平方米,其中属**村可调整果园面积491.33平方米,属**村养殖水面面积1291.33平方米。

6.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1月22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村“**田片”3.3亩土地出租给陈某甲作为工业工地,并由其代表村委会与陈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向陈某甲收取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3960元。陈某甲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搭建工棚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甲违法用地面积2276.21平方米,属**村灌溉水田面积2276.21平方米。

(二)2008年5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时任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陈某某时任**村村委会主任。在此期间,由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共同决策,在未经县一级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或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辖区内的“**田片”、“**山夵地”等土地出租给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等多人用于非农建设,致使大量农用地毁坏。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09年1月1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原承租给陈某葵的**村“南面、自深湖原某甲、某乙承包的土地”共98亩土地转租给陈某子、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丑(已死亡)使用,并由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共同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庚(代表陈某子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向陈某子等人收取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18800元。陈某子等人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平整取土等非农建设。2015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的方式,擅自决定将承租给陈某子等人的土地用于开采瓷土,并由其代表**村村委与陈某庚签订《开发用地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一次收缴陈某子等人提交的开发土地款1150000元。陈某子等人在取得开发用地权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多次实施开挖瓷土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庚违法用地面积71099.78平方米,属**村养殖水面面积231.78平方米,属**村灌溉水田面积8033.33平方米,属**村果园面积6086.67平方米,属**村果园面积10066.67平方米,属**村有林地面积2313.33平方米,属**村可调整养殖水面面积4508.00平方米,属**村独立工矿用地面积39860.00平方米。

2.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09年1月1日,以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田片”土地7.7亩(2015年变更为7.4亩)出租给陈某寅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寅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53536元。陈某寅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搭建铁工棚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寅违法用地面积4933.33平方米,属**村灌溉水田面积4933.33平方米。

3.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1月1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田片”1.2亩(后变更为1.5亩)出租给陈某卯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卯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7030元。陈某卯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加工场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卯违法用地面积1322.30平方米,其中属**村农用地耕地中的水田面积1322.30平方米。

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7月4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2、3号”45亩土地出租给陈某辰作为工业用途,后于2011年10月5日擅自决定将上述土地转租给陈某巳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辰、陈某巳签订《**村委会**山夵地规划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一次性收取陈某辰承包款人民币240002元。陈某巳在转租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加工场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巳违法用地面积28266.38平方米,其中属**村未用地中其他用地的裸底面积23.16平方米,**村未用地中其他用地的裸地面积20131.02平方米,**村农用地中园地的果园面积8109.73平方米,**村农用地中林地的有林地面积2.47平方米。

5.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通过召开村二委干部会议的方式,擅自于2011年7月5日共同决定将**村“**1号”20亩土地出租给陈某辛、黄某某、林某某作为工业用途,同时要求共同参与该土地的经营25%股份的获利,后二被告人共同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辛签订《**村委会**山夵1号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辛等人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23340元。陈某辛、黄某某等人取得用地后,擅自在租赁土地上多次实施开挖瓷土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辛违法用地面积14447.80平方米,地类和面积分别为:属**村农用地园地中的果园面积3827.37平方米,属**镇**村未利用地中的裸地面积10609.03平方米,属**村未利用地中的裸地面积1.54平方米,属**村农用地林地中的有林地面积9.86平方米。

6.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2年1月1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山坡园地”35亩土地出租给陈某壬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壬签订《**村**山坡园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壬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00000元。陈某壬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厂房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壬违法用地面积24168.70平方米,属**镇**村农用地园地中的果园面积20438.35平方米,属**村农用地园地中可调整果园面积0.08平方米,属**村未利用地中河流水面面积20.75平方米,属**村农用地园地中果园面积2184.48平方米,属**村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中坑塘水面面积1525.04平方米。

7.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厝前鱼池”0.5亩出租给陈某午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午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900元。陈某午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填土平整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午违法用地面积294.11平方米,其地类和面积分别为,属**村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面积73.03平方米,属**村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221.08平方米。

8.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陈某未口粮田”1.5亩土地出租给陈某申、陈某酉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申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申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人民币7180元。陈某申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住宅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申违法用地面积495.52平方米,**村农用地耕地中的水田面积495.52平方米。

9.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月1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坝边电线杆铁搭架”外0.5亩土地出租给陈某戌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戌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人民币4050元。陈某戌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工场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戌违法用地面积361.72平方米,属**村未利用地的河流面积为361.72平方米。

10、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陈某亥口粮田”0.68亩土地出租给陈某壹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壹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人民币土地承包款3040元。陈某壹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铁棚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壹违法用地面积431.88平方米,属**村农用地耕地中的水田面积为431.88平方米。

11.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陈某贰口粮田”1亩土地出租给陈某贰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贰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4000元。陈某贰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加工厂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贰违法用地面积1019.84平方米,属**村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中的村庄面积1019.84平方米。

12.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园地”50亩土地出租给陈某叁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叁签订《**村**园地初步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叁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75000元。陈某叁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填土平整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叁违法用地面积31706.08平方米,属**村未用地中其他用地的裸地面积1021.23平方米,**村农用地中园地的果园面积为27537.24平方米,属**村农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可调整坑塘水面面积1800.77平方米,属**村农用地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可调整坑塘水面面积1346.84平方米。

13.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通过告知村二委干部的方式,擅自共同决定将**村“陈某肆口粮田”0.8亩土地出租给陈某伍作为工业用途,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村村委会与陈某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村村委会分年度收取陈某伍土地承包款,至案发,共收取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900元。陈某伍在取得用地后,未经国土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基建铁棚厂的非农建设。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伍违法用地面积701.89平方米,属**村农用地耕地中的水田面积701.89平方米。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转让其他土地面积268.87亩,其中属于农用地耕地中的水田面积23.8亩;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面积309.2亩,其中属于农用地耕地中的水田面积32.9亩。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7月利用其二人分别任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出租**村“**山夵1号地”给陈某辛、黄某某、林某某过程中,向陈某辛等人索要该土地经营25%的干股,后陈某辛等人对承租土地进行平整取土并贩卖沙土,在扣除前期土地转让款、租金、出资后,于2016年开始将贩卖沙土的25%获利分给陈某某、陈某某,其中2016年的非法获利2万元被用于抵除被告人陈某某向黄某某、陈某辛的借款,2017年的非法获利2万元由被告人陈某某收取。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期间,利用其任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便利,在与陈某庚签订对**村“南面、自深湖原某甲、某乙承包的土地”共94亩土地的《开发用地合同书》过程中对陈某子、陈某丑等人提供了帮助,于2015年的一天在陈某子的工厂内非法接受陈某子、苏某乙、陈某丑、苏某甲等人共同钱款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被办案机关带回审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3日经办案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履历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子、陈某壬、陈某巳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19513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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