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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母猪”),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以下简称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21日批准,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21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耿添,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21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东东(绰号“光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21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志超(绰号“小超”、“老超”),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21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镇玉(绰号“阿牛”),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21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詹兴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4月14日批准,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卿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2020年3月5日批准,同年5月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昆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户籍地同),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2020年3月5日批准,同年5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镇玉、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李东东、詹兴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并同时向本院增加移送起诉同案被告人陈卿林、陈昆阳2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安溪老家邀约被告人陈昆阳、陈卿林等人去缅甸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上班,因其在该诈骗团伙上班期间未赚到钱,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昆阳、陈卿林商议计划在缅甸合伙投资组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预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陈某某随即独自返回福建安溪老家邀约被告人陈某某、陈镇玉、陈志超三人到缅甸伙同陈昆阳、陈卿林组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并约定以合伙投资的方式共同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组织者占40%的投资比例、被告人陈昆阳占25%的投资比例、被告人陈卿林占15%的投资比例(实际未投资)、被告人陈某某占10%的投资比例、被告人陈志超和陈镇玉各占5%的投资比例。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返回福建安溪老家邀约被告人李东东、陈耿添、陈某某(在逃)到缅甸加入该团伙;2019年12月10日许,被告人詹兴华通过网络招聘信息自行到缅甸加入了该团伙。该团伙各成员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冒充**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办理放贷业务为由,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该银行“银行流水专员”;被告人陈昆阳冒充该银行“客服经理”;被告人陈志超、陈某某、陈卿林、陈镇玉、陈耿添、李东东、詹兴华、陈某某(在逃)等人冒充该银行“客服人员”。

2019年8月至11月,因全国利用微信账号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较为猖獗,**公司加强了对微信账号的风险管控,对疑似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活动的账号采取封号、冻号等措施,该团伙未能顺利实施诈骗活动。直至同年11月底,因**公司对微信账号风险管控放松后,陈某某开始组织、指挥该团伙成员实施诈骗活动,先假冒**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通过百度推广设置放贷信息推广的方式,以每条50元至70元的价格从百度推广上获取了有贷款意向人(被害人)信息后,被告人陈耿添、陈卿林、陈镇玉、李东东、陈某某、陈志超、詹兴华、陈某某(在逃)等人便冒充**银行上海分行客服人员,通过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害人其贷款申请已通过,并让被害人添加其相关微信账号办理相关事宜,待通过微信交谈取得信任后,便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并要求被害人在该卡内存有申请贷款额20%-30%的余额,并将假冒**银行上海分行贷款的制式合同让被害人从链接中自行下载签订、拍照发送,再将上述资料移交被告人陈昆阳,同时诱导被害人添加“客服经理”被告人陈昆阳的微信账号;被告人陈昆阳利用在被害人处骗取的相关资料为其在小米钱包、民生直销、中国国行等正规平台上注册账号,再以核实客户身份为由向被害人骗取上述平台通过手机发送的验证码,被告人陈昆阳再利用该验证码绑定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账户内的余额划转到用被害人个人信息注册的小米钱包等平台账户内,同时诱导被害人再添加“银行流水专员”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号;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被害人银行卡内流水评分不足未达到放贷要求为由先将已转入平台账户内的余额转回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再诱骗被害人将该款项转入相关指定银行账户,然后以需要继续提升贷款额度需要增加流水为由,不断要求被害人向相关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被害人一旦无钱转或者产生怀疑并要求退款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便向其发送一份载明申请退款期限的退款通知单来拖延被害人报警。

同时查明,该团伙向被害人提供的相关指定转款银行账户系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专门洗钱的犯罪团伙提供的,该洗钱团伙每天不定时在QQ上给被告人陈某某发送不同银行的收款账户,并根据账户停用情况随时更换,待被害人按照被告人陈某某要求的金额向相关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成功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将被害人提供的转款截图发给洗钱犯罪团伙,在洗钱犯罪团伙扣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将剩下的诈骗所得款折合成等值的中国三网通手机充值卡,被告人陈某某持该手机充值卡的账号和密码在“人人平台”联系销售手机充值卡的商家,并以9.5折的价格向其出售,该商家将收购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个人账户内。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初期间,陈某某诈骗团伙共诈骗被害人13人,诈骗金额569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12月5 日,受害人徐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16000元;

2:2019年11月30日,受害人姚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000 元;

3 :2019年12月3 日,受害人安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60000 元;

4 :2019年12月3 日,受害人刘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2000 元;

5 :2019年12月4 日,受害人王某某被人以冒充**发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0000 元; 

6 :2019年12月4 日,受害人余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2000 元;

7 :2019年12月5 日,受害人黄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6000元; 

8:2019年12月6 日,受害人杨某甲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5000 元;

9:2019年12月6 日,受害人张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206000元;

10:2019年12月6 日,受害人曾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5000 元;

11:2019年12月7 日,受害人叶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5600 元;

12:2019年12月7 日,受害人卢某某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59900 元;

13:2019年12月12日,受害人杨某乙被人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0000 元。

同时查明,团伙成员均无底薪,按提成或分红的方式获得非法所得,股东以每笔诈骗金额除去所有开支以及25%的客服人员提成后的“利润”按占股比例进行分成,非股东按所诈骗金额除去相应成本费用后按25%比例提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对非法所得进行发放,其中,陈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万元;陈昆阳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陈卿林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余元;陈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500元;陈镇玉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陈志超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700元;李东东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陈耿添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800元;詹兴华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200元。

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向检察机关退赃或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交易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等九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昆阳、陈卿林、陈镇玉、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李东东、詹兴华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陈昆阳、陈卿林、陈镇玉、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李东东等八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詹兴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昆阳、陈卿林、陈镇玉、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李东东、詹兴华等九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昆阳、陈卿林、陈镇玉、陈某某、陈志超等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该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活动处罚;被告人李东东、陈耿添、詹兴华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昆阳、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詹兴华等六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天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陈昆阳、陈卿林、陈镇玉、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李东东、詹兴华因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陈某某、陈昆阳、陈某某、陈志超、陈耿添、詹兴华认罪认罚具结书共6份;

5.本案中被侦查机关扣押的各被告人手机和被告人陈昆阳银行5张、现金人民币12800元等财物未随案移送,目前仍扣押在侦查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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