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利用“微信”软件添加他人好友,其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售卖木雕、崖柏工艺品等的信息或直接向微信好友发送相关图片,以收取货款、定金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形式,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
于2019年9月21日,骗取谢某某人民币2220元;
于2019年9月,骗取邱某某人民币2800元钱;
于2019年10月初,骗取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钱;
于2019年11月20日,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60元;
于2019年11月22日至27日间,骗取屈某某人民币7000元;
于2019年12月份,骗取钟某某人民币1500元;
于2019年12月29日,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日,骗取曹某某人民币5800元;
于2020年1月4日至1月5日,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600元;
于2020年1月4日至1月7日,骗取李某某人民币6300元;
于2020年1月4日,骗取历某某人民币3200元;
于2020年1月份期间,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2月10日至2月15日,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600元。
于2020年2月15日,骗取章某某人民币12550元;
于2020年2月25日,骗取范某某人民币1600元;
于2020年3月17日,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4月12日,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谢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洋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7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