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街**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5年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赵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因患病不适宜收押,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太平大街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黎某某;

2、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阳山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太平大街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2019年11月5日晚20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两包块状可疑物,经称重净重共14.49克。

经鉴定,从陈某某住宅处起获的两包白色块状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通话记录、转帐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等;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4.49克,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