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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村路**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4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4日被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7日被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天成菜市场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台。经物价鉴定,该苹果6plus手机价值600元。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具有累犯、坦白、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晔

检察官助理:张修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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