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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珺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陈,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溆浦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用微信收取叶某某人民币500元后,让摩托车搭客仔将藏有1小包毒品(净重0.3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的裤子带到本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交给叶,从而将该毒品贩卖给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海洛因、作案通讯手机等物证;

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李某某和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34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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