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玉某市**街道**小区**栋**室(户籍地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街道等地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转投至上家获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接受投注合计人民币152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获利2.3万余元。其中,其接受叶某某投注15万余元,接受骆某某投注7万余元,接受曾某某投注11万余元,接受陈某甲投注6万余元,接受陈某乙投注17万元左右,接受赖某某投注5万余元,接受陈某丙投注13万余元,接受杨某某投注15万余元,接受庄某某投注22万余元,接受金某某投注6万余元,接受张某某投注19万余元,接受莫某某投注10万余元,接受林某某投注3万元左右,接受郑某某投注3.4万元左右。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街道**小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起诉意见书;
2.证人陈某丁、陈某戊、曾某某、骆某某、陈某乙、赖某某、陈某丙、庄某某、游某某、莫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陈某己、莫某乙、叶某某、陈某甲、梁某某、丁某某、柯某某、林某某、许某甲、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章某某、黄某某、许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承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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