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单元**栋**号。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6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某大学城**网咖趁被害人郭某某睡觉没有防备偷走其一部小米9 手机,销赃后获款500 元耗用。
2019 年9 月14 日5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某大学城**网咖趁被害人郑某某睡觉没有防范之机偷走其一部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受害人郑某某。同日1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某大学城**网咖趁被害人徐某某睡觉不注意偷走其一部黑色苹果X 手机,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受害人徐某某。
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900 元。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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